【中華民國民法】
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財產損失、非財產損失(精神損失)」,並且回覆名譽。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說明】
#防礙名譽民事案件中,是以發表的言論是否有侵害他人名譽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發表言論之內容,是否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2.將言論散佈於他人。
#在法律適用上,最高法院法官在判決中所表示的見解,可歸納為:
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所以要能證明你說的陳述是事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且「經過合理查證的真實」。而真實的程度,不必完全符合真實,只要主要事實相符;或是雖與真實不符,但有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可。
也就是說的人所陳述之事實,須「不涉於私人事情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否則,縱屬事實,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所以若說的人能證明說的是真實的且經過查證,也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也就是只有不實的言論才會損害名譽。
在意見表示或評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及公共利益有關之議題,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侵害名譽權之民事訴訟請求如下: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部分:由法官依個案情形決定,若原告有精神醫療方面的證明,也可以提出。若原告為機構組織,非自然人,”就無精
神損失的問題”,所以自然不需賠償精神損失費用。
2.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上之損害部分。
3.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若名譽損害的情形成立,那自然可要求回復名譽,而回復名譽一般以登報道
歉啟事較常見(不可違反比例原則) 。
#民事訴訟流程:
【私下和解】: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辦理調解。當事人可以用書面或言詞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收任何費用。調解成立時,經過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其調解書在一定金額的案件也具有執行名義。
私下無法達成和解案件,得聲請法院調解,毋庸繳交聲請費(僅須依當事人雙方之人數每人繳交一百四十元之郵費),但應說明相關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調解成立時,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調解如果不成立,視同起訴,法院得依一方當事人之聲請,開始訴訟之辯論。
【起訴】+【聲請保全程序】
原告送民事起訴狀(郵寄或親送/法院收到後,會同時寄一份給被告)。 繳交裁判費 法院通知召開調解庭(視案件而定/調解成立就不進入審判/調解書具判決確定效力/調解成立可退回三分之二裁判費)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5.辯論庭(言詞辯論)
(辯論庭前亦通知被告遞交答辯狀,答辯狀最少需兩份,一份給法官,另一份給原告)
6.宣告判決日
#聲請保全程序
債權人為了怕被告民事訴訟程序中脫產,造成日後求償困難,可先進行下列主張:
假扣押:請法院對加害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被告之動產或不動產。2.假處分:屬金錢以外之請求,例如聲請法院禁止已印好的某雜誌,不得售賣。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B0010001
☆民事訴訟費用原告需先繳,審判後法官會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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