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份】
先注意~(防礙名譽是告訴乃論之罪)-->先確認是否在提告告訴期間內!
刑訴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是所謂的「告訴期間」,這是對於有權提告之人權利的限制,若超過告訴期,自然不能提出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說明】
刑事防礙名譽先判斷是 #公然侮辱 或 #誹謗
#公然侮辱 = 以一些三字經罵或是抽象的名詞罵”人”。雖沒指名道姓,但讓人可以馬上得知是在罵誰,就成立。
#誹謗 = 明明沒有這件事情,卻說成有這件事情。
(所以這事情要說之前還是先確定有沒有證據)
☆☆ 為什麼?依據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但是這件事情是私人事情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就可能成立防礙名譽罪)。
#所以要能證明你說的是「可受公評之事」及「善意言論」就沒事。
#流程:
【報案】:
1.原告告訴(一)-->拿證據(錄影音/手機畫面)-->警察局(會先作初步過濾)-->警察受理調查(三聯單)-->網路警察調IP資料-->被告所屬地警察局通知被告à警察局作筆錄(進行確認)-->警察筆錄資料-->交給地檢署檢察官-->查無不法「行政簽結」-->不需將偵查結果送達。
2.原告告訴(二)-->直接到法院地檢署遞狀或按鈴提告。
2.原告自訴-->請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告-->不透過檢察官。
【檢察官開偵查庭(雙方到場)】-->會先確認是否和解
#起訴-->案件移至法院-->由法官開法庭審判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實務上幾乎不開庭)-->(快速自行向法院遞送答辯狀,此時還有機會)-->法院寄送簡易判決處刑書(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不需要入監。
#緩起訴處分-->(本刑不超過3年的犯罪)檢察官認為您可能涉嫌犯罪,但覺得還沒有必要被法院判刑,以其他替代方式進行處罰(沒前科)。
-->若有刑訴第253條之3的情形-->撤銷-->被告7日內得申請再議。
#職權不起訴-->有犯罪且認罪,但情節輕微,所以仍然給予你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為現在無法對你提起公訴à「告訴人」有權7天內申請高檢署再議-->(無理)高檢署「駁回再議」-->(有理)高檢署「續行偵查或起訴」-->告訴人若不服則委請律師10內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確認是否不起訴處分成立。
#若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檢察官可重新調查(追訴權時效內)
#以上偵字案都需將偵查結果書面送達。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