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法律未允許教師體罰學生~

長隆媽
長隆媽 2019-01-15 18:27:06 版主 3043
#我國現行的法律未允許教師體罰學生

【教師體罰學生可能會違反的相關法律責任,如下所示~】

【民法】

在民事責任方面,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

 至於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

     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

     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不能違反憲法的健康權

管教學生需維持學生的健康狀態為前提。

即使只是輕微的瘀傷,也構成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教師法】

第 十 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教師對於學生可以採取「口頭糾正」的方式來管教,故教師以訓誡的方式懲戒學生,是法令授權命令許可的。

但以下是禁止的: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教師、學生、家長及學校之教育權責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幼兒園教保服務施實準則】

第 3 條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五、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對於體罰的問題,我們從自由與法治的角度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點結論:

    l.體罰無合法的法令依據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體罰學生係侵害學生受憲法保障的身體自由,是違法的行為。

    3.體罰學生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多達七種。

    4.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做為量刑的參考,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故由尊重學生的身體自由及遵守法律的角度來看,體罰惟有經訂定法律賦予合法性之後,方得為之。教師除傳授學生知識,教導學生如何尊重他人與遵守秩序外,實應以身作則,做個知法守法的教師,不以具有違法性的體罰方式做為教育的方法。

 

 

【體罰之法令依據】

 

#教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36

 

#教育基本法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80020001000-1021211

 

#幼兒園教保服務施實準則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87

我國現行的法律未允許教師體罰學生~_img_1

於2019-01-16 00:32:42 補充發言

匿名
QQ 2019-01-15 18:58:31 #1F
 

我國現行的法律未允許教師體罰學生  所以以前的法律可以??

長隆媽
長隆媽 2019-01-16 00:36:11 #2F
 

教師法第39條內有說明,此法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停權
貝兒娜拉 (帳號停權) 2019-01-16 11:54:46 #3F
 

【此則發言因違反討論區規則或其他原因,已被刪除】

長隆媽
長隆媽 2019-01-16 20:53:20 #4F
 

現在時代不同,家長更難為, 教師應愛護學生、引導學生的觀念,避免自己情緒干擾,尊重學生人格。

管教應符合「善意和適當的處罰」原則,造成傷害就會逾越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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