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離婚當時關於扶養費給付有載明約定事項在離婚協議書上,並公證;
或是現在持離婚協議書去向法院訴請,
的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
(以下取自聯晟法律事務所網站)
"強制執行最大之挑戰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因為若無法查知債務人之財產,或債務人並無財產,則費盡心血取得之執行名義均將難以發揮功效。為此,實務上大多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或另行委託徵信社辦理,待查得債務人財產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俾利順利求償。"
如果版主不確定前夫到底名下有沒有不動產、存款、工資收入 (薪轉到銀行帳戶)...
就先查清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