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前選(3),但莫名其妙變(1),
我當家庭主婦絕對不是基於偉大的母愛要自己帶小孩的理由,
只能說是命運的安排,然後順勢而為罷了!
我家雖然是(1),但我財富自由,
買什麼東西花了多少錢我習慣告知,我老公其實不太管我。
婚前我老公看我白天工作認真,晚上又接Case回家做,
反而是他涼涼,覺得娶我能分擔家計不錯,
我都笑說他遇上詐騙集團了!
不知道其他國家是怎樣
老公賺得夠多的話,年薪五六百萬,老婆在家中帶小孩應該理所當然
不過在台灣低薪 所以不能
平常下班,接孩子,煮晚餐很累,所以都外食
最近面試就知道,台灣小孩好可憐:
只要面試說17:30要下班接小孩,九成五是謝謝再見
家中有孩子的,其中一方,必須犧牲一些,得找一份低薪可以接送孩子的工作
除非家裡有後援,有公婆可以接送
所以我覺得雙方不只出錢,出力也很辛苦
選3對出力比較多的女性又不公平(我老公堅持是3,而且我賺得少是我能力不夠)
像我全部薪水都拿出來養家,老公每個月只出薪水的一半
我的薪水只有他的一半,每個人出一樣多,夠公平吧
但是他沒考慮到我得負責接送,得選低薪的工作
選3 對出力多的一方不公平耶~
所以我選一開始犧牲比較少的那方負責養家,
但另一方絕對不是待在家裡給另一半養,還是要有自己的工作,但是出錢的責任比較少一些
我選: 按出力比例分攤家用,出力少則分攤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