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我的淺見
"協議書" 要去"公證" 才會被"法律"所保障
協議書的"當事人"或"約定者" 就是必須對協議書的內容或約定 負責的人
必須是 本人親自簽名蓋章+身分證號碼
否則 只能提民事訴訟
給你參考
再補充一下
若版媽 想要延續"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應該 是在20歲成年時 再和"對方"進行協議 再去公證
若 你從未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要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依照你所述.
若你無法證明你是土地所有權人之一
請問 接下來 你要怎麼主張你的權利?
所以 各位版媽 比較會建議你 還是循正常的法律辦理會比較有保障.
不建議推派代表,因為
1.如果有一天土地真的出售,假使掛名繼承人不把出售所得拿出來均分,那麼只能透過訴訟程序才能維護其他人的利益
2.透過訴訟程序,首先需要一筆律師費,再來法院要收取裁判費(一審的費用如下,二審及三審的費用要再加1.5倍),
***裁判費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因為當人遇到大筆利益時,很難不貪心,所以只要有人心存不良,那麼其他繼承人就要花費大筆金額去訴訟,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這還不包含時間及交通費用,及親人變仇人所造成的傷害
另外,如果你們一定要簽協議書,記得找專業律師辦理,還要寫清楚罰責
因為有朋友的爺爺有一份權利(派下權),本來要讓二個兒子均分,但是祭祀公業當時規定能由推派一人代表,結果二兄弟抽籤決定,最後由哥哥抽中(原先爺爺的意思是先由大哥代表,如果有任何利益均分,等二兄弟其中一人過世後,再由雙方的後代重新抽籤,重新推派代表),後來弟弟就是因為被親大哥設計,找了代書寫協議書,結果協議書的內容十分不合理(內容是弟弟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當哥哥分紅時,再給弟弟一半的錢),但是後來哥哥分到錢,卻沒給弟弟,且弟弟還是從他人那裡才知道有分紅這件事,問了哥哥,哥哥就是不分給弟弟,後來弟弟考量到後代子孫的權利,決定透過司法來保障自己的權利,這場官司打了3年多,好不容易勝訴,對方卻雙手一攤說沒錢(因為錢早就花完了),結局就是二兄弟雙方的家人均互不往來,見面也不再打招呼
所以我還是建議你,不要用推派代表的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爸爸媽咪們 若要繼承的土地的原持分人(繼承前)已太多人了 是否可以立一份協議書,這一代由一位掛名繼承,將來若有轉手就金額均分? 若這一代未能轉手 到了下一代或下下代 協議書還會有法律效力嗎? 謝謝
懇求拜託發表於2018-07-12 08:30:49在版主大家公同共有就好了,幹麻要掛名在其中一人呢?
將來大家都不在了,要舉證很困難,至少土地登記有資料可查
最近剛好在辦40年前父親所遺留的土地繼承,深深覺得能在自己手上把產權處理清楚最好
後代子孫彼此都不認識,如果還要他們遵守一份不知是誰簽的協議,真的是很難追溯
這次調出家族的土地資料來看,有些沒後代繼承,產權已經變成國家的了
不知要等到什麼時候才有機會買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