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郭菁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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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醫師開診斷書 並註明休養的方式(住院或在家休養)以及多久時間
並詳見以下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