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公司老闆因癌症復發,又從3期變到4期。
所以,目前老闆都在醫院休養。
後來,老闆的家人就來處理老闆公司上的帳務。
在上星期,老闆家人突然通知我們,說公司要暫時歇業了。
所以,要我們做到11月底,其它的就照勞基法規定。
我們上星期,做到最後一天,要領薪水+資遺費,才發現,老闆家人只發薪水給我們,並沒有發資遣費給我們。
我們後來又問,老闆他家人,怎麼沒有發資遣費?
他家人又說,因為財務縮緊,所以,要晚一點。
但是,後來隔了一二天,老闆的家人又突然說:要叫我再回去做。
因為,老闆不想把公司收掉,想要再繼續做下去。
至於,公司的財務方面,他們會想辦法再找到金主。
但是,我在這之間,已經有找到新工作了,我也已經答應對方,要去上班了。
現在,我不知道要怎麼跟新公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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