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已與今年8/15和前夫至戶政事務所簽字離婚,因育有剛滿一歲的兒子,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小孩的監護權為雙方共同監護,但上方沒有明訂探視的時間。
8/15晚上我妹妹發簡訊給前夫說8/19要去看小孩並帶回娘家過夜,前夫已讀不回,
8/16號下午我妹妹再發簡訊,簡訊內容為:8/19我會把小孩帶回娘家住,如果您們刻意
不讓小孩跟我見面就犯法了。
當天前夫簡訊回覆內容:請問犯什麼法了?一直講法聽了很不舒服。
過了不久又發了一封簡訊給我妹妹,簡訊寫:妳突然離家,小孩內心害怕,我也不知道
妳要帶他去哪裡?會不會回來?為了保護小孩,歡迎妳來我家看小孩。
目前妹妹已於8/28至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9/5法院通知第一次調解對方未到,
9/15號第二次調解,對方依然未到,只委託律師前來,
律師轉述對方的話語如下:
「前夫訂的採視時間是平日2小時及假日4小時,並且不能將小孩帶外出過夜,
探視地點要在前夫房間裡,前夫要在房門外等。」
在調解時,調解員甚至跟我妹妹說:小姐妳再爭的話妳什麼都沒有,
我妹妹當下有被逼迫的感覺氣到哭出來,因為她認為調解員怎麼如此不公正,
律師也沒有詢問我妹妹想要的探視時間,片面的就要她接受對方所提出的時間,
後來對方委託的律師說10/13要進行第三次調解。
所以當天調解未成後,我妹妹已和書記官電話聯絡,把此次調解內容告知書記官後,
書記官說會直接轉用法院判決,開庭日期應該是會在下個月。
想要請問的問題是,目前有的證據是:
妹妹工作後小孩交由前夫爸爸照顧,但是照料不周,
所以小孩二腳都是溼疹,有小孩溼疹的照片。
以及小孩出生後至11月都是我妹妹在照顧,12月上班後才由前夫爸爸照顧。
我妹妹自己親帶小孩的期間,打預防針都是我妹妹自己一個人帶小孩去,有醫院打預防針的證明。
小孩從去年8/17出生到現在從來沒有帶回過娘家,因為前夫爸爸曾言語恐嚇我妹妹,
如果我妹妹要把小孩帶回娘家,就要拿菜刀到娘家來找人,
所以小孩從去年8月出生後到今年8月,一年的時間裡,
我們家人只能在每個月妹妹工作休假日時,到她前婆家看小孩。
妹妹目前有穩定的工作無負債,而對方有負債的問題並且金額不少。
只是無奈小孩目前在前夫家,會有繼續性原則的問題,繼續性原則是不改變孩子的生長環境,
這樣是否會影響到法官的想法?
該如何再提出其他的扶養情況舉證,證明自身比對方更有能力照顧小孩的證據呢?
謝謝
找律師,我從離婚一開始就知道不能共同監護,就是很麻煩,申請什麼東西都很麻煩。你不用擔心你看不到小孩,也不用擔心你無法帶小孩回家。前夫說拿菜刀去你家就有恐嚇罪的刑事犯罪嫌疑。加上小孩幼從母,所以我相信你可以去試試看改定,但如果對方沒有做傷害小孩的事,要改定監護是比較困難。我的律師說調解員都很無能,也不是對方說的算,我前夫訂的探視條件更機車,所以會一直調2-3次。然後上法院。所以如果不行就上法院吧。不會不讓你帶回家過夜的。請你們要擬定探視方案,因為探視就是要一直寫狀紙......
前夫的探視條件太嚴苛,對方律師的話聽聽就好,若改不了監護權,調解不成最後就是打官司明定探視時間,但會耗費多時要有耐心,帶走小孩又不好好養育,只把小孩當籌碼最可恥,版主妹妹要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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