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詢問,非本人 是幫友人詢問。
因友人發現懷有小孩時 胚胎已成型,但此時男方置之不理,不忍心說拿就拿 毀了這未出生寶寶的未來。畢竟是一條生命,即便是當時糊塗所產下的生命,因此決定把他生下來
長期考慮下,因經濟問題及男方問題決定出養這快出生的小孩,打算出養到"國外"讓這孩子有更完善的家庭照顧他 讓他有更好的環境成長。
想問如果要出養 是一定要先報戶口才能辦理出養嗎?!
因友人是未婚狀態,以後結婚 戶籍謄本上會清楚記載生過小孩嗎?如果是的話,請問可以用什麼方式讓戶籍謄本不那麼清楚記載呢?
那請問如果剛出生的小孩 如要出養一定要先報戶口的話,能記在家人名下嗎?例如親母身分證拿姐姐or妹妹之類等等的
還是能直接把戶口登記在收養人名下呢?
因友人是未婚狀態,跟前男方也不可能了,如以後婚後戶籍謄本上記載被公婆發現也不好,所以有什麼方法能解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