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親人在談離婚,離婚協議書已擬好,但很困擾的是,是不是只要有二位證人作證簽字,雙方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生效後,那此協議書即具有強制力?
網路上搜尋很多,有的有寫要公証才有強制力,
http://www.notaire.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313002&Category=101434
可是我們打電話去台中的法律事物所問,又說不需要公証,說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因為親人是女方有小孩,男方出軌,小孩房子皆歸女方,但男方要付扶養費,及繳完房貸,很擔心離婚後,男方沒有履約。
請問離婚協議書是不是一定要法院公証才有強制力?台中可以去哪裡公証?謝謝!
(原作者於 2014-01-13 15:26:35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4-01-13 15:49:16 重新編輯過)
離婚協議書並不具有強制力喔
即使當事人有一方不去做登記也是可以的
只要你把離婚協議書+2位證人簽字,並且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算離婚完成
不過也不用怕離婚後男方不履約, 只要將離婚協議書 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男方履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