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 (最後更新: 102/04/11) 服務說明: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2年即17,748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25萬元。 (三)補助項目: 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700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應備證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六、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市府核准後,由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處理期限 日曆天: 1.無需代查財稅資料:30天。 2.需代查財稅資料:44天。 ※應該是要以版媽的配偶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