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姑年近70歲
先生之前因精神異常
墜樓造成行動不便
現安置於仁愛之家
31歲的女兒重度憂鬱
無法工作,在家休養
目前自己住台南
全家沒收入
但有自住房屋2間(她一間,女兒一間)
總價值高於低收入戶申請門檻
現在想將其中一戶過到我先生名下
以便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請問這樣做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日後會有什麼爭議嗎?
中和40年的老公寓,應該土增稅也不少吧
大姑說會負責所有的稅及費用
我是不認為划算,但大姑不這麼想
我先生認為他年紀太大
日後恐有遺產爭議
是否過給目前21歲兒子比較安全
但我考慮到兒子名下若有房子
是否會影響他未來買房時青年首購的貸款資格
且未來的配偶不見得可以理解當年的權宜之計
好複雜的問題,請知道的人給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