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遇到房客欠租 堅持要用二個月的押金抵扣租金
而且還說我不可以跟她催討房租
必須等到她押金扣完二個月然後再多欠二個月才能跟她催討
那 那不就要讓她欠二個月 然後水電也不知道要不要繳咧
到時會不會突然也找不到人
遇到這種人只能自認倒楣嗎???
(她還拿什麼土地法說是可以的 ,可是我去查明明就是說要雙方同意 才可以啊??並不是她單方面說要扣抵就可以的是吧??)
剛剛有上網查~所以是說叫我現在就可以寄存證信函嗎?
目前已過了一個月了 只剩一個月的押金而已
想叫她搬可是她又說她有要續租沒有要不租(那是啥意思....租不用錢的?)
要租又不繳房租= =? 還是只是說說怕要被多收一筆違約金...也才租不到半年 唉 講話又超級大聲 好像不讓她白住是我們不對....
以下是剛剛找到的
有關押租金性質,是為擔保承租人能確實給付租金,當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情況時,出租人即可主張以押租金抵充租金。依最高法院見解,上述抵充的主張,僅出租人得提出,承租人無此權利(可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百六十九號判決),承租人主張用押租金充當兩個月房租的說詞,顯非適法。
(原作者於 2012-06-13 23:45:26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