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 說來有點長~(幫親戚問)
之前房子被法院拍掉了(也有十年了)
不確定當初貸款的金額
房子被拍掉 也馬上有人進住 應該算是結案吧!
但是最近又接到銀行的通知書 說還欠銀行180萬...七天內須到案說明
否則已無異議為由 並須立即繳款!!
其實當初房子被拍就是經濟破產..
想問的是~
當初房子被拍掉 銀行也就沒說甚麼了..為何十年後還來催繳?
而 這房子的價值 早超過當初代款的價值..銀行算是有賺才對 怎又向債權人再次所取??
因為真的是經濟壓力 收到銀行的信~龐大鉅額!!真不知該如何處理
也不能不理
我記得~銀行法?還是甚麼法??不是"十年"就沒有追溯權了嗎?
這樣到底該如何處理 比較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請懂法律的媽媽們~指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