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自己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一切權利,而家庭生活費如食衣住行、子女扶養費、醫藥費及旅遊費等原則上由夫妻共同分擔;夫妻雙方可互相交付管理權給對方,委託對方代為管裡自己的財產,但可以隨時收回該管理權,受委託一方不能拒不交還。分別財產制中對於家記得負擔無優先順序,責任相同;夫可請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負擔之比重由夫妻雙方協議之,當夫無力支付「因家生活費用所負的債務」時,妻有責任要代為負擔,如夫無支付能力指欠缺工作能力、欠一堆債務或財產全被查封拍賣等狀況。 不動產係採"登記"為生效要件,假如,財產已分開,那買房子就看登記在誰名下,另一方是沒權利的. 夫妻財產分開制聲請完竣後,夫妻關係若有消滅(離婚)之情事發生時,配偶間則因有聲請完成夫妻分別財產制之因素下,則"無"民法一零三零之一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配偶間即"不得"再請求分配其一半之財產。 以上,上識+找的,提供您參考,若真有法律上的需求,建議再求助專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