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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因為個人因素向公司提出離職需求,
依據勞基法與公司人事制度,不是只要一個月前提出即可?
但因主管不想放人,硬是要你等找到人才可完成交接手續?
目前在這家公司已任職滿五年...(目前是最資深的)
想請問的是,如果等到一個月後,主管仍不同意簽我的離職單該怎麼辦?
有什麼有利的說法,能在不撕破臉的情況下安然離開嗎?
因為聽之前同事的經驗,當公司確定會留不住人時,會變得很尖酸...
真的很煩惱...請幫幫忙吧~~
P.S部門有5個人,同時要走3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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