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國立單位上班(博物館8:30-5:30)
但是由派遺公司派任過去的
明訂週休二日..但是六日不能休...
指週一至週五 可以任休兩天
重點來了...
1. 1/1(日)元旦.公司要上班.那我們的可以爭取加班費嗎?
2. 過年期間.公司只有休除夕(日).初一(一)
但卻說過年那禮拜 一樣休兩天 初一休 (初二-初五)再任選一天休
如果我休初一 .初二 .初三
那初四初五的加班費呢?
3. 1/14(六)總統大選 .公司也是要上班.但大家都想要去投票
大部份都本市區的.少數外縣市的.
若大家配合上下午分二批去投票.是否可以不用自己的休假?
而是有支薪的公假讓我們出去投票.另一半上班的時間可以爭取
加班費嗎?
尤於館方與派遺公司擬合約的人不懂.加上派遺公司規模不大似乎只有一個執行長上班.合約都沒詳細記載.
過年一天上班真的只有多24200/30=806元嗎?
有*1.66 或1.33 之類的嗎?
故請詳懂人事勞基法的麻麻幫忙一下謝謝
底薪19000+車馬1400+伙食1400+全勤2400=24200
(原作者於 2011-11-29 20:16:06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