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自大陸某網站購入寶寶商品銷售,貼補家用,幾個月後,警方告知我觸犯商標法~~這件事每晚讓我輾轉難眠,在此也提醒各位會員一定要注意商品的本身是否為仿冒品,如果不清楚商品的真假,寧可不要賣!!因如果賣了就可能違反"商標法"。因為大家可能對於一些法律並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如今我已深切反省,並保證將來不會再有相同情事發生,於今日2011/9/28下午出庭.感謝檢察官能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希望我的案例可以提醒大家,在此,我再一次自我反省,絕不再觸犯法律,
賣家於拍賣商品時,最好能對於有疑慮之商品先行查核,是否已登記商標或著作權,但目前未登記的商品.也有可能在未來被註冊登記,請大家小心,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
商標相關法規: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品,將處有期徒刑及鉅額罰金,請勿以身試法
刑法上所規範的商標法81和82條分別為-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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