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用
我是婚前買房子,老公先住,戶籍遷進來
我還是住媽媽家,戶籍沒遷,婚後才遷
2.稅照樣可以抵扣
購買屋主就是妳本人,要跟銀行索取繳款證明
去年把戶籍遷出到外公家,照樣可扣稅
房子裡一定要有人遷入,不然是空戶
並不需要屋主本人
可以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遷入而且為自用並無租賃行為
這樣綜所稅利息才能列舉扣
詳細還是問一下稅捐機關為準,應該Google一下可以查的到哪些親等內
當初買房子時,並不知道要遷入的問題
報稅時照樣提列扺扣
結果隔兩年才被通知要補繳稅
原因就是沒有這些直系親屬有在此戶籍內
後來連兩年都要補繳稅款(一年就補繳到好幾萬,心好痛...)
就是當初不知道有此條規定
所以報稅時還是可以報,但隔幾年後一定會被追繳
抱歉修正一下:
1.不一定要遷入。
2.需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戶籍設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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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各法上的定義:
1.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定義在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有戶籍登記,且無營業、無出租。
2.土增稅:自用住宅的定義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有戶籍登記,且無營業、無出租。
3.房屋稅,條件最寬鬆,不論是否有出租,戶籍是否有設籍。
4.所得稅:購買自用住宅的利息,可以列舉扣除。因為所得稅以「申報戶」為單位,所以自用住宅的定義是「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戶籍設在其中」即可。
我是版媽..先謝謝大家的回覆,太感謝了。
我們全家目前的戶籍都還在台北市,(我們夫妻設籍10年以上了)
最近買了房子在新北市。
我會不想把戶籍遷出去,是因為剛生baby沒幾個月,
正在領台北市每個月的2500育嬰津貼,(父母要同時設籍台北市)。
畢竟每個月2500的津貼,累積下來也不少~
而且我們是原本就設籍在台北市,並不是為了要領津貼才遷入,
變成是已經在領津貼,我卻可能因為買房要遷出,好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