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我爸將車子開回原廠去換擋風玻璃,
業務小姐(簡稱a小姐)告訴我爸,說這要花幾天的時間,要把車子留在原廠。
我爸不疑有他,就將車子交給a小姐了。
後來,他們把我爸的車子開到另一間維修廠...
事情就這麼發生了...
這間維修廠的某位技師(簡稱b先生),在半夜偷偷的把我爸的車子開出去,
為了閃一隻小狗(b先生的說法),車子就撞到了路邊的電線桿!
當時,b先生有報警處理也做了筆錄,沒想到的是...他竟然冒用我爸爸的名字!!
我們辛苦的警察先生就這樣神奇的被他騙了...
車子是登記我媽的名字,因此,這位b先生又擅自刻了我媽的印章,去辦理出險...
保險公司當時雖然有懷疑,也打了電話求證,
奇怪的是...他們怎麼打,都是b先生的電話...身份確定!!
所以保險公司也很神奇的被騙了...
這一切...我們家裡的人原本都不知情,是完全被矇在鼓裡的!!
直到上個月,我爸想要換車,找來了鄰居的朋友幫忙估車,
發覺車子不太對勁,我爸到保險公司調出資料,這才東窗事發!
6月底,a小姐和b先生來向我爸道歉,並且商量這件事情要怎麼處理...
因為我爸本來就有打算把原來的車賣掉,鄰居的朋友依沒出事的車況來估,是40~42萬左右。
a小姐和b先生也請他們的特約車商來估車,是以出事後的車況,32萬。
a小姐和b先生回去商量後的結果是...b先生想以40萬的價格買下我爸的車!
這個價錢,我們全家人都不太滿意...
而這二個星期,幾乎都是a小姐在和我爸連絡...好像都沒b先生的事一樣!
我們全家人都很生氣...明明就是b先生做錯事,怎麼感覺是a小姐在負責!?
我姐對他們的處理態度非常的不高興,也投訴到他們的總公司去!
一開始他們公司的說法是,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撇的很乾淨!
後來總公司的人知道了...也只是要求他們二個來私下解決!
這件事情,一整個就是扯到不行...
我爸的車明明就應該在原廠,為什麼會跑到另一間維修廠?
換個擋風玻璃,要好幾天的時間?我爸不是沒預約哦!
(話說之前我爸要裝行車記錄器的時候,a小姐也說要2~3天的時間??)
報警之後,警察怎麼沒有查看證件?
就算b先生說沒帶好了...他連我爸的身份證號碼都記起來了...這也很可怕@@
刻了我媽的印章,去辦出險,b先生哪來的我爸媽的證件資料?
當初辦理保險的時候,不是都有留我爸媽的資料、電話嗎?
怎麼保險公司打的都是b先生留下的電話?
b先生用了出險的錢修理我爸的車,又刻意隱瞞...
既然不想讓我們知道,功夫就要好一點嘛!
保險桿、引擎蓋都歪歪的,騙得過我們,騙不過車商啊!!
現在大家都知道了,處理的態度又那麼的不積極、不誠懇!
各位媽媽們...請你們給個意見吧!我再來和我爸討論看看@@
要提告...還是要和解?
如果和解的話...要求多少錢比較合理?(出險是4萬多)
說真的...我爸是想顧慮到他們的將來...
可是和解的話...我又怕會出現下一個受害者呀...
他連我爸的身份證號碼都記起來了...這也很可怕@@
刻了我媽的印章,去辦出險,b先生哪來的我爸媽的證件資料
很恐怖
我會和解
前拿到
六個月內要解決
不然就失去和他們談的時機
因偽造文書要六個月內提告
證件部分也要在和解範圍 這其間只開過一次庭,他本人並沒有出庭,可是今天收到法院的通知,說: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証據...
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偽造為高度之行使犯行所吸收,恣用印章為偽造文書之部份行為,均請不另論罪。偽造之署押,請依法宣告沒收。
==> 這條是什麼意思啊?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為什麼會變成公訴呢?這會使他變成怎樣啊?那我是不是還得去用什麼"公訴"告一次啊?我覺得好麻煩,可不可以撤銷了呢?因為我沒有什麼錢請律師,而且朋友說打官司都會拖好久,要常常出庭連班都不能好好上呢...
1.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犯罪之訴追,原則上,是由代表國家刑罰權之檢察官所行使,此即所謂「公訴制度」。另外,刑事訴訟制度上,在一定條件下也允許特定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此為「自訴制度」,所以我國乃採訴追雙軌制。關於對犯罪公訴制度的發動,乃依犯罪性質區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就告訴乃論之罪,需由告訴權人(被害人..等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後,國家的刑罰權才能發動;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需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基於本身之職權為公訴程序發動。
2. 依照所述事實,你應是向法院內之地檢署提出犯罪之告訴(公訴程序),而非自訴。而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偽造文書印文罪乃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之告訴僅發生通知檢察官犯罪發生之事實,並無其他效力。如檢察官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該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兩造)為檢察官與犯罪被告,被害人僅為訴訟關係人。
3. 今你所收到之通知書,乃是地檢署之檢察官依你所提出之告訴,進行偵查後,所為之「起訴處分書」,該文書僅作為偵查終結和起訴通知之表示。如上所述,公訴程序的當事人為檢察官與犯罪被告,所以被害人或告訴人並非該訴訟程序之當事人。
4. 上述事實第一、二點,關於「起訴處分書」中所述,此乃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起訴書中表明,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5.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所以今檢察官以偵查終結,並作成起訴處分書,所以你不得再提起自訴(事實中誤認為「公訴」)。
6. 關於告訴之撤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如上所述,「偽造文書印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僅發生告發犯罪之效果,並不因撤回告訴而終止公訴程序之進行。
看了你寫的這些事情,
都算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了.~
是我,
我寧可麻煩一點提告,上法院;
而不是簡單的和解.~
畢竟很多法律的"眉角"不是專業人士說真的也不是那麼懂.~
上法院讓專業去評判,
到時需要和解再來和解也不遲.~
我爸的車明明就應該在原廠,為什麼會跑到另一間維修廠?
-------------------------------
這一看就知道是A小姐為了賺取佣金
私下將車子開到B先生的維修廠
我也覺得這件事情很離譜
如果今天不是撞到電線桿而是撞到人
那事情可就大條了~~
所以我也贊成提告
給他們一次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