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大家,
在懷孕期間解雇孕婦當然是不合法的,
所以有一點道德的公司與老闆應該不會直接這麼做,
但是,
如果老闆已經把接你工作的人都找好,
等你請完產假回去上班時,
很可能要被迫接受一個和之前的預期完全不同、你無法接受的工作內容,
又因為工作內容的調整必須重新談薪水,
這樣有法律規範可以保障孕婦的權益嗎?
更甚者,等請完產假回公司,那時候已經不是懷孕的身分了,
老闆如果隨便找理由解雇你,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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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咪
你可以參考我這一篇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473007&bid=8&r=31
我可能產假後直接請育嬰留停,等育嬰留停後結束再決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這樣的: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