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高雄市生育津貼
高雄市政府九十九年度婦女生育津貼
資料來源:高雄市社會局
一.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協辦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及各區戶政事務所
二.辦理期間: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請對象: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出生,並於高雄市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高雄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
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以上。
★ 高雄縣市合併後,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出生之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原高雄縣
市滿一年以上且於原高雄縣市完成出生登記者亦得申請。
★ 高雄縣市合併後,符合第二項資格者之申領方式,於一00年
一月底前公告。
★ 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
日止。
四.發放金額: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給新台幣六仟元,發放總額以
新生兒數計。
五.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及印章,至
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申請人不克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
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親屬申領。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社會局應予撤銷並
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
七.注意事項:
1.高雄市政府將於農曆春節前於99年2月10日起發放婦女生育
津貼,每位新生兒6,000元。
2.99年度市府特別編列婦女生育津貼經費,已於99年2月2日經
市議會審議通過,並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每胎發放6,000元,
只要新生兒父或母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1年以上,且新生
兒戶籍登記於高雄市者,即可領取生育津貼。
3.對於已於99年1月1日至2月9日起出生且已辦理出生登記者,
社會局亦貼心寄發通知單及申請書,並附上回郵信封,如有
需社會局派專人將生育津貼送至府上,可於99年2月28日前
將回郵信封寄回,社會局將於3月1日至20日派專人將生育
津貼送到家。
4.婦女生育津貼符合請領資格者,可於3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99年度高雄市生育津貼自99/02/09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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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意思是...預產期100年的媽咪就領不到了是嗎
只要新生兒父或母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1年以上,且新生
兒戶籍登記於高雄市者,即可領取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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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際居住高雄市滿 1年以上, 這怎麼認定? 那像我們一年回去幾天台灣的, 是否就不能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