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實話
我是看的1個頭18個大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bid=6
不過我覺得法案討論真的很重要!
不要只是遊行 不要只是吵一吵
真的要修成"良法"
否則。。。。。唉~
那個高中有很認真念書的媽咪
點進去看一下有沒有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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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
其實正義聯盟裡就有幾個律師
每天他們都在交互交流這類的東西給我知道
據我所知
他們是比較像少部份比較理性的人
裡面還有一個人~_~專門幫政府辦活動的
也給了意見
但我不能決定什麼
只能單純覺得意見不錯
而且理性之下
似乎都會被狂P~_~
(原作者於 2010-09-30 22:52:04 重新編輯過)
奇怪...我看那些刑法16章的內容
怎麼越看越火大
再看其他 殺人...棄屍...
毀屍 湮滅証據 包含之前烹煮被害人來吃那個
但法律上不管他是煮的還是溶的都是以掩滅證據起訴吧?
另外一個我不懂的字義...
犯罰之是什麼意思?是罰錢嗎?
我看到好幾條後面都有一條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這些第一項都是強暴...意思是強暴未遂罰錢就好了?
再來強暴 如何算強暴?
要有強制性交行為成立才算強暴嗎?
雙方性器官接觸?異物侵入到底算不算?
所以之前那個眼鏡架的...算第一項未遂犯罰之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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