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輕判 猥褻女童 老翁更一審免坐牢

joyce
joyce 2010-09-15 11:02:32 版主 164

看了真的很氣很氣,現在的法官到底是在想什麼??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女童妨害性自主的爭議判決又一椿!七旬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二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五年六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九月,還緩刑二年,等於不必關。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重判這名鄰家色阿公時,均認定二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育,對周遭事物認識有限,無法真正表示同意或拒絕他人撫摸身體、性器官。因此被告猥褻被害女童時,雖然在客觀上並非以強制力為之,但實施猥褻的方法,卻可明顯推斷違反被害女童性自主的意願,因此應依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

不過,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卻受最高法院見解拘束,指摘一審並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何強暴、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猥褻女童,與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改依刑期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

家住台南縣的七十二歲李姓老翁,與兩歲的被害女童是鄰居。由於雙方家人經常往來,彼此十分熟識;有時李姓老翁生意做得比較晚,女童父親還會端飯菜給對方吃;同時,女童也親暱地叫李某「阿公」。沒想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某日下午,女童跑到李姓老翁的店內玩耍時,李竟將女童抱坐在板凳上猥褻。

後來,女童父親前來尋找孩子時,撞見李姓老翁正在猥褻自己女兒,當場大發雷霆,還大聲質問李某怎麼會對年幼女童做這種事,並訴請台南縣警方偵辦。

審訊時,李姓老翁始終否認猥褻女童,還辯稱,當天他看到女童自己爬到板凳上,擔心她會跌下來,才將女童從板凳上抱下來。

法官請刑事局對兩人進行測謊。結果,李姓老翁並未通過測謊,女童父親則無不實反應。最後,一審至更一審法官全都根據李姓老翁與女童父親原本是好朋友對方沒理由誣告他及測謊結果,判定李有罪。

一、二審原本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李姓老翁徒刑五年六個月。但因李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改依對年幼男女猥褻罪判刑一年六個月,並減為九個月。同時,由於李姓老翁與女童家人也達成和解賠償廿四萬元,加上更一審考量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因此也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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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靜
高飛 2010-09-15 11:18:48 #1F
 

除了"怒"還是"怒"!

我只能"怒"嗎?

看樣子9/25非去參加遊行不可!

財源廣進
財源廣進 2010-09-15 11:35:42 #2F
 

又一輕判 猥褻女童 老翁更一審免坐牢_2F_img_1 又一輕判 猥褻女童 老翁更一審免坐牢_2F_img_2 又一輕判 猥褻女童 老翁更一審免坐牢_2F_img_3

林ㄚ瑋
林ㄚ瑋 2010-09-15 12:24:54 #3F
 

女兒被摸一次價值24萬...

這家人也該死....

他乃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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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
莎拉 2 2010-09-15 12:41:19 #4F
 

可惡的加害人與法官

才70歲叫什麼年事已高?

人生70才開始

往後還有20-30年會不會有其他人受害?

可遇不可求
可遇不可求 2010-09-15 16:02:35 #5F
 

李姓老翁與女童家人也達成和解賠償廿四萬元

=============================

女童家人是在姑息養奸嗎?

加上更一審考量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因此也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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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能猥褻女童~就代表他老當益壯

不適合刑罰執行~難道就適合猥褻女童嗎?

楓迷媽咪
楓迷媽咪 2010-09-15 16:13:11 #6F
 

這種老不休看多了,小時候看過一個老杯杯是附近有名的老色狼,偷看別人洗澡,還傳聞看到女人獨處會對人毛手毛腳,一直到他中風,在醫院住院行動不便也想摸醫院護士一把.

什麼叫年事已高,年事已高犯罪就可以被容忍喔,那以後年事已高的糟老頭可以對任何一個年輕或年幼的人下手都可以被接受囉?

情理法,法理情,為什麼法官的情都是放錯地方呢?

無違反意願,到底這個國家的法律把兒童和女性放到什麼樣低賤的位置!

王小莎
王小莎 2010-09-15 16:21:27 #7F
 

法官的判決是在變相鼓勵變態找無行為能力的無辜幼童下手嗎?

家長又怎麼了?為了24萬不顧這事件在小女童心中造成的永久陰影?

這個社會真的病了!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憲法一堆漏洞,每年花一堆公帑養立法委員,只看到作秀、打架、輔選

真的好累,每天都是這種折磨人的新聞

幸福嗎?很美滿
3寶甜蜜家庭 2010-09-15 17:35:48 #8F
 

法官是在幹嘛的?

他們的工作是針對犯人的"行為"來判決

而不是從被害人的反應來做判決耶

只要有行為出現就該重判,以免那些人渣有心存僥倖有沒有搞錯呀。

台灣到底還有沒有正義呀。

GE723
海天一色 2010-09-15 19:53:45 #9F
 

要修法了啦...

我有看到報導,本來法條規定是「致使不能抗拒」,可是這個條件很嚴苛,因為要用盡方法都「不能抗拒」才可以成立,後來修法為「以強暴、脅、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刑法第221條第1項),結果實務誤解了法條意思(我看是玩文字遊戲吧= =)。

所以要成立這條一定要證明「違反本人意願」才可以,可是「二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育,對周遭事物認識有限,無法真正表示同意或拒絕他人撫摸身體、性器官」,而且「雙方和解」,所以.....

這種死老頭,把他凌遲後,再把他關到死才對。看了好氣

我比較好奇另一篇討論熱烈的S媽,會不會跳出來說,先私底下和老先生談一談,再給他三天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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