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因為民宿捲款~在旅展買的住宿券成廢紙~
故上網搜尋一些資訊,發現大家如果都知道這些小事~或許對我們這些消費者權益都比較有保障~
請網友購買相關旅遊票券時,務必確認票券是否有履約保證,並開立發票,才能保障消費權益。
根據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調查:分為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可用統一編號向經濟部網站查詢)
2.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禮券發售編號 (因為信託履約保證的關係,發售張數是有限的)
4.使用方式
5.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信託) (這個最重要,關係到錢能不能拿回來的關鍵)
6.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觀光局相關消費爭議處裡申訴專線:02-2349-150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二、不應記載事項:
1.使用期限 (所以禮券等同現金了,只是開過發票了)
2.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沒用完的錢還是錢)
3.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它費用 (不能因為油價上漲、春天吶喊期間就要求加價才能使用)
4.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不能限制票券在過年期間、假日期間不能用)
5.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違反其它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8.廣告僅供參考 (寫上廣告僅供參考,那就是說這張票都是僅供參考的假票)
以上規定包括零售業、洗衣業、KTV、三溫暖、美容美髮、K書中心、遊樂場及菸酒銷售、觀光休閒、旅館民宿等所有行業
其中"履約保證責任(信託) "是很重要的一個部份,
由於旅遊票券不能規定使用期限,所以不會再有過期失效的問題。
唯一要擔心的就是店家經營不善關門倒閉,
(請不要鐵齒,天災人或都可能危及到一家經營健全的公司)
而為了避免店家關店人間蒸發,所以規定店家在發行住宿券、活動券、禮券...等,
都要透過信託,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同業同級相互連保等等方式,最少都要有「1年以上的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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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於 2010-08-04 11:06:50 重新編輯過)
我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
那如果飯店有寫使用期限呢??
而且在您要購買前,就有寫明可使用的日期(比如業者在購買訂購單上就有寫)
那我們消費者到底是選擇不買,還是跟飯店反應???(重點是,反應了是否有用,有沒有什麼機關單位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