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基本上是六歲以下的小朋友~不管是在家或車上等等~都不能"獨處"~~未滿十二歲的~不得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至於是什麼環境~我個人認為處處是危險環境~公園空曠但也易被人擄走..家中看似安全~但許多意外皆在家中發生.....)
(原作者於 2010-07-11 01:35:43 重新編輯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2 規定: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罰則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罰則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原作者於 2010-07-11 01:50:28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0-07-11 01:51:18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