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在三年前被我舅舅帶去跟他一起住
之後過沒多久就聽說得失智症了
很快的失智症越來越嚴重.到後來已經不認得人也不知道自己在幹麻
一直到前幾個禮拜外公過世了.因為走的很突然所以沒有立遺囑
後來我媽突然跟我說.我舅舅趁我外公過世之前拿他的存款簿去領了一筆錢(那時候外公已經是重度失智.醫院有紀錄)
然後舅舅又把我外公的兩間房子去法拍.以低價買自己的名字
之後那些錢.卻都在他那裡.
我媽問他是不是把房子賣了.他卻否認說他沒賣房子
就連我外公之前要舅舅拿45萬給外婆.也被他A走
外公的退休金也是舅舅在領的.因為我外公失智症.什麼都不知道
陸陸續續都不知道他在我外公那邊A了多少.卻很少給外婆錢
我媽說舅舅頂多在過年的時候給外婆一萬塊而已.其他時候根本沒有
我外婆跟我說.舅舅現在回去問他什麼.他一句話也不講
我跟外婆說難道就要這樣白白看他拿走這些錢都不跟他要嗎
我外婆說.算了反正他不給你有什麼辦法
(我外婆很重男輕女所以很疼舅舅.認為他如果不給就算了)
而且我舅舅在生活上明明就過的很好還開托兒所.我媽跟我外婆家都是低收入戶.日子過的很辛苦.舅舅卻這樣.都不知道他到底是還有沒有良心阿
我媽說如果舅舅還是一直這樣.她就要去告他
只是這樣可以告嗎.我老公說財產本來就是兒子才能繼承.女兒本來就不能分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我小姑也說.我舅舅拿外公的存款簿跟印章去領錢也是合法的
可是沒經過當事人同意.這樣不算是盜領又偽造文書嗎?
如果我媽去告.我外婆不同意還站舅舅那邊.這樣還告的動嗎?
(我媽只是想拿回她自己的份.跟外婆的那一份.這樣至少我媽跟外婆就不用生活的那麼辛苦了)
我老公說財產本來就是兒子才能繼承.女兒本來就不能分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我小姑也說.我舅舅拿外公的存款簿跟印章去領錢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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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婆家的人, 還真是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
這些都是不合法的, 但重點是, 要有證據~
叫妳媽把外婆帶去給舅舅養吧
告是可以告,但妳外婆一定會叫妳媽撤回告訴
妳還要證明舅舅領錢是在外公失智後
證明領錢的人是舅舅?郵局或銀行願意幫你證明?
然後舅舅又把我外公的兩間房子去法拍.以低價買自己的名字--??
這應該是辦過戶吧?這比較好證明,
過戶日期在醫生證明外公失智後可以直接提無效之訴,
但是改回來是妳外公的房子,還是算遺產,
房子的繼承跟使用又是兩回事
所以 叫妳媽不用想拿她自己那一份
要舅舅負起扶養之責就好了
我舅舅是有計畫的把我外公接過去住
因為我外公在被他接去之前就有稍微的老人痴呆
而且又八九十歲了
我舅舅一定是想說.我外公再活也沒幾年了
才會假好心把他接過去
不然以前我住外婆家時也沒看過舅舅回來有買什麼吃的還是補的東西回來孝順兩位老人家
每次回來外婆家都是來要錢的.一下子說要買股票一下子又說要買車
他都四十幾歲.也都娶老婆了.要買車要幹麻是他自己的事吧
而且他的生活也過的很好阿有需要這樣回來要錢嗎
每次回來就只會跟外公外婆要錢還說他開的托兒所沒賺錢
真是好笑ㄟ.沒賺錢怎麼還開那麼久阿
本來我舅舅也想帶我外婆過去住
可是我外婆不要.
因為我外婆說他住嘉義住慣了不想搬去台中
結果我舅舅居然把外婆家裡的東西都載去丟掉ㄟ
因為他想把外婆接過去住然後把那間房子賣掉
我外婆也八十幾歲.現在也是稍微有點老人痴呆
我媽如果去告
到時候銀行那邊一定可以調監視錄影帶出來看
就可以證明錢是我舅舅去領的
而且我媽那邊也有醫院證明.我外公那時候確實是重度失智了
只是怕到時候我外婆會反對
我媽也是想說如果到最後.我舅舅那邊還是講不通才會去告他
畢竟我媽也跟我說她怕到時候告了我外婆會傷心
只是我舅舅又做的很過分.我媽才會這樣
請妳老公去翻翻民法,他給你的訊息是錯誤的,
依法無據...
我就我僅知道的部分,做簡單敘述,
妳不用告妳舅舅,不過應該可以請法院重新審理,
這個實際部分,妳就費心一點跑當地地方法院看看有沒有詢問窗口,
或是鄉公所的免費律師問問看,
遺產依 民法 繼承的順位是:
當然的繼承人:配偶 (就是妳外婆)
+
血親繼承人(依順位是):子女(男女平等繼承,女子不問嫁或未嫁,皆有繼承權)--父母(外公的爸媽)--兄弟姊妹(妳外公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妳外公的祖父母)
所以妳外公的配偶和子女都有繼承權,
而且就算外公想把全部遺產都留給舅舅,
配偶和其他子女還是有基本的特留份,就是原本應得到的1/2,
因為一般人不會特別專研民法,
所以很多自己的保障和自保的部分完全沒概念,
妳舅舅也不一定瞭解,
我所知有限,不過希望媽咪妳盡快找到律師詢問。
別拖過可以追討的期間。
到時候銀行那邊一定可以調監視錄影帶出來看
就可以證明錢是我舅舅去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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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媽 你確定?
我遇到比較多的是 銀行以已過監視錄影帶保存期限拒絕介入這種糾紛
所以你們要調當初舅舅領錢的單據去調查局做筆跡鑑定
是自費的
很多人走到這裡就放棄了
而且一旦弄到偽造文書 刑法的事就一定要請律師 花費會更多
民法有所謂特留份的規定,
就算外公遺囑上沒有你媽媽的名字,
她只要想要繼承,就是有一份屬於她身為婚生子女應得的保障.
例如:外公走了,留下外婆和外婆的四個孩子,
沒有遺囑則各分得1/5(五人均分)
如果外公偏愛老大(不論是男是女),
遺囑說遺產要全留給她.
則其他人若是不服,
各有特留分(就算外公指定人繼承,其他人至少可以拿到的遺產)
為應繼分(無遺囑時的遺產)的1/2
所以除了老大之外,每個"有意見的繼承"人可分得
遺產的1/10 (1/5應繼分*1/2=特留份)
沒意見的法院也不會硬性規定你必須繼承
但是如果根本沒有指定受益人的遺囑存在,
每人應得遺產之1/5,若被侵占
可以依繼承回覆請求權之法定權利,打官司
最好翻法條給舅舅看,私下協調,上法院還得給外人分一筆.
一般看到法條知道狀況,就會返還你媽應繼誠的部份了.
參見民法繼承編1138-1146.1149.12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