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規定,喪假天數如下: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下圖綠色部分)。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下圖藍色部分)。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下圖黃色部分)。 依此,我畫了下圖給版主參考: 至於親等怎麼算,你可以看是幾階(上下),或是幾條線(左右),例如: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一等親 (往上一階) 配偶: 一等親 (往右一條線) 祖父母: 二等親 (往上兩階) 子女: 一等親 (往下一階)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二等親 (往右一條線+往上一階) 曾祖父母: 三等親 (往上三階) 兄弟姊妹: 二等親 (往上一階+往下一階) 配偶之祖父母: 三等親 (往右一條線+往上兩階) 以此類推~ 希望能幫助到版主釐清
白色火柴盒發表於2018-04-23 11:56:50在第17樓
看圖最清楚了,我重畫了一次~
所謂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由於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因此國稅局特別舉例說明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如下: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三、養子女與養父母(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關係相同,養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姊妹間不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資料來源:財政部 賦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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