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醫生診斷証明要開
車禍有報警嗎~如果有警察處理的三聯單也要留
不過最後還是要看你妹的公司怎麼決定!~
(原作者於 2010-05-07 10:26:15 重新編輯過)
不會啊~跟公司請公傷假就好啦!正常來說如果是合理經過的上班路線中出車禍,公司還要幫員工處理勞保理賠事宜的, 記得要詢問公司該準備哪些資料證明,免得後來才被刁
(原作者於 2010-05-07 10:29:51 重新編輯過)
先決要件(這兩點非常非常重要,要是不成立下面文章都都不用看啦)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屬於職災的一部分,不過有幾個要件必須具備:
1.上下班必經途中
2.沒有違反法令,如:闖紅燈或九駕等違規行為
申辦職業災害須知
1.上下班、出差、僱主指派參加活動途中發生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2.若僱主未規定用餐場所,用餐時間外出用餐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3.無照駕駛、九駕、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無法申報職業災害。
4.發生車禍,最好報警或是打119送醫。
5.保留相關就醫資料。
自行準備資料
1.警局備案紀錄及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證明自己是被害者,非肇事者。
2.醫師診斷証明書:需詳敘就醫日期、引起病症、註明需在家休養多久。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附件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醫師診斷診明書」代替。
3.職災就醫門診單:要求公司開立,使用勞保及乙種診斷證明書 ,才有所謂確立職災及公傷假。
4.傷病給付申請書:
勞保局首頁=>勞工保險(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傷病給付申請書。
「職災生活津貼」是給已造成殘廢的部份申請,沒有造成殘廢的部份是要申請「傷病給付」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勞保局首頁=>職災保護(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若無報警處理需於表格第(九)點中,註明「無報警處理」。並請公司於此表格最下方相關區塊「蓋章証明」。
填好傷害證明書和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然後和雇主拿職災就醫單和勞保局下載醫藥費核退書(??傷病給付申請書),那你就可以憑這兩份東西去當初醫院申請退費,並可再用職災門診單看診,可免自付額。在就診時,請醫師開診斷書,並請其註明受傷當日就醫時間及和需休養多久,那麼你就可憑此診斷書和雇主請公傷假,建議診斷書可多請1~2份備用。
公傷假
1.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2.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不然你可以告他的(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3.應補償勞工健保自付額外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
4.若雇主不給任何薪水,你可先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會給付自住院第四天起至休養完畢(投保薪資70%),可自網站下載 表格。可先電話告知勞保局雇主不蓋章,可先不用雇主蓋章,和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先寄勞保局,讓其先核部分薪資,等到時一併再調解會,一項項說明你的訴求。
5.可否把當日打卡單拿回、薪資入戶證明、薪資條先準備好,與老闆說法律條文。 他如果仍不補償,可置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是協調喔。他會發文請公司方面的人出席,調解會議結論也有法律效力。
公傷期間工資照給,職災為公司雇主責任。若尚在醫療期間,請將對象轉為公司,不是單一勞保局,因為勞保局只支付投薪資70%,不足的部份必須由公司雇主補足。補充:請看勞保勿使用健保,您的負擔不會太重,即使離職日,法律仍以事實為依據。
這個算職災,記得不要請病假喔!
就算公司不支薪還可以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就醫,並先自付醫療費用後,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證件,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會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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