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公告】
藥事法 第 4 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 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依據 BabyHome 客服詢問衛生局關於部落格刊登推薦文章,是否屬於廣告? 衛生局承辦人員表示:民眾若於網站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之推薦文章,文中有明白描述商品功效、療效,且提供廠商之聯絡資訊、可超連結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使消費者可循線購買,就已經達到招徠銷售目的,並構成廣告要件。 客服利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搜尋「吸鼻」,登記為醫療器材的吸鼻品項多達30筆。 對於「食用藥物」或「使用醫療器材」都視個人身體狀況、體質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及功效,BabyHome 呼籲會員應透過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商店或醫師處方取得,以確保藥(商)品來源及食(使)用上的安全。
不建議新生兒用吸鼻器喔!!
太小了,很容易傷到鼻黏膜!
新生兒在出生之後,呼吸道其實還沒有發育完全,所以分泌物會稍微多一點,聽到寶寶呼嚕呼嚕的呼吸聲,其實不需要太緊張。
媽咪可以試試熱敷鼻子,水溫不用太高,差不多就是喝奶的那個溫度就可以了(甚至可以再涼一點),敷在鼻樑上(約在眼睛中間,我有的時候會折成長條狀,連眼睛一起敷上),鼻水會自己流出來!
參考看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