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柏妮絲
二十一條(停業處分事由)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97%A5%E5%B8%AB%E6%B3%95.htm
藥師資格娶得不易...........
妳的行為可以被大家檢舉..及舉發
請妳不要在bbh做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