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的預產期是99/6/9
到職日是96/3/10
因為公司縮編,所以老板可能會資遣我(只有我1個人)
目前還沒跟老板談判,
我要怎麼跟他談才會有利呢?
勞保的新舊制除了資遣費的不同之外,
產假或對懷孕婦女的保障有什麼不同嗎?
如果老板要惡意資遣,我可以拿什麼當談判籌碼?
因為聽說老板最近也在積極收集相關資料中 XD
相關搜尋「 資遣 」
版媽~
要求開立兩種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領失業給付使用)+離職證明(未來再職時使用)
勞保的新舊制僅資遣費的不同
惡意資遣? 目前不知老闆會用什麼理由來做,很難定義是否是惡意,如果有問題可以撥勞委會電話洽詢
建議:靜觀其變,先求拿到證明+資遣費,一但資遣成立,就沒了產假兩個月的薪水...
至於勞保一個月的補助,可以由妳先生請領,所以不會被影響到.
參考看看~
1. 請問你願意被資遣嗎?
2. 不能因為懷孕而資遣妳,除非是公司整批裁員,但你提到只有你一人,那就是犯法的,可以告他。
3. 如果你願意被資遣,必須裝可憐的說,要他除了資遣費外,還要賠償妳產假的薪水(我不知道現在幾個月),以及勞保的生育補助你也領不到,一律要向他求償。
PS: 我當初就是快臨盆時被資遣,但公司是整批裁員並非針對我,所以我無法提告,且我向公司提出除了資遣費必須另給我三個月薪水(產假2個月+勞保生育補助),結果被公司拒絕,現在想起來損失真的很大,版媽記得一定要爭取。
PPS: 樓上說的生育補助現在老公可以領嗎?法令已經改了嗎?兩年半前我是領不到的!!!
(原作者於 2010-03-09 16:28:44 重新編輯過)
1. 是否可請領勞保生育補助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二、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嬰兒 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
流產、死產者 , 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 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
四、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2. 配偶是否可代為申請生育補助
男性被保險人是否可以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原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據此,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生育,其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即生育補助費)30日。至男性被保險人之不具勞保身分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原可請領分娩費部分,依照上開規定,本局不再給付。
** 轉貼自勞工保險局網站
版媽若還有疑問, 可以親自撥電話去勞保局問問看~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二、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嬰兒 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
流產、死產者 , 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 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
四、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3. 男性被保險人是否可以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原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據此,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生育,其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即生育補助費)30日。至男性被保險人之不具勞保身分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原可請領分娩費部分,依照上開規定,本局不再給付。
*** 轉貼自勞工保險局網站
版媽若還有疑問, 可以親自打去勞保局詢問 !
女人40歲還不到放棄的時候,抓牢髮根黃金救援期!理科太太:「妳的頭髮很可能還有救!」美國最新AI養髮液82%有感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