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111年1月18日起修正後施行,除了產婦本人的產檢假從5天增加為7天,產婦配偶的「陪產假」也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天增加至7天,增加了可以運用的天數;此外,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的勞工,可選擇以「半天」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臺北市勞動局指出,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在於工作規則是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
局長陳信瑜強調,勞工是企業最大資產,在工作規則中配合法令新增和修訂產檢假、陪產檢以及陪產假的存在和天數增加的規定,是為讓勞工本身及其配偶在妊娠期間能安心工作,企業就能永續經營。
臺北市勞動局提醒企業儘快配合法令,修正有關於陪產檢、陪產假還有產檢假的規定,打造友善職場環境,讓身為父母的員工都能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