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要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律師:這三項約定寫了也沒用

若婚前就先談好談件,甚至簽婚前協議,又有多少人願意呢?
​而婚前協書書約定的事項大致上有哪些呢?

婚前協議書要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律師:這三項約定寫了也沒用_img_1

首先回答大家最常見的問題

Q: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有律師見證嗎?

A:只要婚前協議書裡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沒有律師仍是有效的喔!

公證、認證、見證差異點我看

一般常見約定的協議事項整理如下:

※ 婚前協議書常見的可約定事項~

(1)婚後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第1002條)

(2)家務分工
民法是沒特別寫,但當然可約定

(3)家庭生活費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民法第1003-1條)

(4)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1條)

(5)子女姓氏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民法第1059條)

(6)婚姻保證
可約定若外遇需支付oo罰金,但實務上若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的財力狀況做調整喔~

(7)夫妻財產 (記得要送法院才生效)
法定財產制:若結婚前沒約定財產制,一律屬於此種!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使用權,當然債務也各自負擔。但離婚或配偶死亡,可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使用權,當然債務也各自負擔。
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債務都共同負擔

※ 婚前協議書常見的不可約定事項

(1)行房次數
可能違反公序良俗(基本上可以把他當成道德的一種,但這種東西很抽象而且沒有一定標準)而無效

(2)對公婆不敬
雖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但可能太過模糊而無法執行。
約定的太誇張,一樣可能違反公序良俗。

(3)若外遇則放棄小孩監護權
小朋友不是夫妻的財產,到時後如果沒外遇的一方真的不適合養小孩,難道還是硬要讓小孩歸沒外遇的一方嗎?

法院在定監護權的時候會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這有訂在法律裡的),審酌一切情狀決定,主要考量的有: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台灣人的觀念傾向保守與害羞,很多人總覺得事前說清楚講明白,似乎就是不相信對方

尤其是婚前要求先簽好婚前協議書,感覺更像在事先預防對方的舉動

但其實很多誤會就是來自於「你想的跟我想的,根本不一樣~」

因此,大家不妨以開放的心態看待,婚姻雖然是以愛情為基礎,但同時也是責任的開始

若能在婚前就有條理的思考,婚後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事前的溝通並建立起彼此都能接受的協議,也許反而更能給雙方互信的安全感~

作者簡介

許哲涵 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曾任文教機構刑事法講師、特約作者。
承辦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契約撰擬、一般性法律諮詢

林子翔 律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本身另對租稅法有濃厚興趣。

圖解媽媽百科

特別企劃

精選專題

more >
媽咪質感必修課 用心愛自己
媽咪質感必修課 用心愛自己

媽咪質感必修課 用心愛自己

Page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