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年都會更新遺囑,主要交代:
財產:因為孩子還小,會以信託方式進行,未來孩子大了就全數捐贈。
器捐:已註記健保卡,隨身攜帶器捐卡。
不急救協定:至今還沒人願意幫我簽同意人,努力中。
喪禮:火葬,骨灰海葬,均已填申請書,沒墓碑就不必掃我了。
要記得遺囑更新後要拿去公證,不然沒效力的。
不急救協定:至今還沒人願意幫我簽同意人,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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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也可以加註在健保IC卡---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
大家的分享都好專業呢! 謝謝版主開此話題。
我想到的除了器捐之外,甚至有的人會選擇當大體老師。
不過,這部份得看身體狀況,並不是想當就能當。
除了理性的法律相關層面外,在情感上,
我想到的是某部戲說的:平常的日子裡就要好好的說再見。
又如韓劇《來自星星的你》裡有一句經典的台詞:
「道別的話,一定要先說,因為真的到了分別的時候,往往不能好好道別。」
所以平常就好好向摯愛的家人道謝、道愛。
我還會跟家人說自己對後事的喜好。
不過孩子們因為還未成年都覺得我很神經!
最後,將要完成的事,往.前.移,願我們的終點都能滿足而無憾。
不好意思好像離題了。
(3)器捐+(4)安寧緩和醫療可以加註在健保IC卡
不急救協定要有同意人(筆記中)
指定監護人(孩子在18歲以下)
保險部份可做信託(其實也滿花錢)
遺囑更新後要拿去公證~
我查到的資料如下:(感覺有點麻煩,其實也沒什麼財產說)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加蓋公證處圖記,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1份,在法院收發室購買,每份新臺幣2元。 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